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保险金37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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