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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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上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上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上村银(丰岭支行)个借字第20180003118号]; 二、被告***偿还原告广西上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广西上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1月1日的利息余额为3336.57元,2019年11月2日起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84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