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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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2016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54元、公共照明电费225元,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80元,共计1859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2元,原告负担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