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博白县安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博白县安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给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本案借款抵押的坐落于北海市银滩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2009)第B20490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该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3081元,由被告博白县安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