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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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江涛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中工租赁有限公司 郑州祥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张传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河南省江涛实业有限公司购车款9358000元; 二、驳回河南省江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张传新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91.63元,由河南省江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968.63元,张传新负担732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374元,由张传新负担30000元,河南江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