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迅驰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迅驰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科恒达机械厂支付维修费109300元及利息(以1093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计1243元,财产保全费1065元,合计2308元,由被告佛山市迅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