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华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3民初45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超,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华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小平,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飞,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培才,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文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甫,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红魁

审判员王百合

审判员张欢欢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韩雪萍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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