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净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红狮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4民初16280号

原告:佛山红狮陶瓷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295994X2

法定代表人:霍铨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净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

原告佛山红狮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净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谦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908591.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17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定金300000元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被告就原告向被告的水司楼项目供应红狮牌陶瓷产品达成合意。就案涉陶瓷交易,双方先后于2017年5月20日、2017年6月26日、2017年8月7日、2017年8月12日、2017年9月13日、2017年9月18日签订六份《陶瓷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根据六份购销合同,被告共需向原告累计采购价款为7349552.26元的陶瓷产品。案涉六份购销合同同时对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交(提)货地点及方式、合同担保定金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定金300000元,原告也根据被告的需求,向被告交付了货款金额为5371359.35元的陶瓷产品。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合计3462767.45元,尚拖欠货款1908591.90元。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最后一次供应货物后即停止了向被告交货。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于2018年8月11日向原告出具《佛山红狮陶瓷琉璃瓦付款说明》,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并承诺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毕欠款,但被告至今仍未能清偿欠款。

由于案涉六份购销合同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没有具体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被告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损失。此外,依据案涉合同第八条,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300000元的定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质上是被告就其自身全面、诚信履行案涉整宗交易而向原告作出的履约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由于被告不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该300000元定金不应当抵作价款且被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购销合同一组(6份)、产品发货单一组(30份)、《佛山红狮陶瓷琉璃瓦付款说明》(2018年8月11日)、《佛山红狮陶瓷琉璃瓦送货统计》(5页)、《对佛山红狮陶瓷有限公司的付款计划》(2019年5月9日)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辩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被告贵州净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908591.90元给原告佛山红狮陶瓷有限公司,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17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确认被告贵州净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定金300000元归原告佛山红狮陶瓷有限公司所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依法减半征收130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53元,由被告贵州净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谦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文珠

书记员江懿明

裁判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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