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迅驰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352090.03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2月28日为13584.11元,此后按年利率4.75%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92.56元,财产保全费2348.37元,由被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