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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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青州传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2000元(收款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奎文支行;账号:16×××47);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22549.10元(收款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奎文支行;账号:16×××4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182元;财产保全费2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两份,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分别预交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