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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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5,42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湖南省东安县的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白牙市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0001851号)予以查封,期限一年。 三、在查封期间,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并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1197.12元,由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