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中建茂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041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 二、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台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辽宁中建茂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金12万元; 三、驳回辽宁中建茂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台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100元,由辽宁中建茂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台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200元,由辽宁中建茂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