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市天鸿带钢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市天鸿带钢厂欠款127772.30元及利息(以12777.3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规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