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9财保450号

申请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京才,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DX1C99。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启超,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X13777775Q。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在临沭农商行股金2166657股;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沭国用(2007)第028号、沭国用(2006)第171号、沭国用(2006)第172号、沭房管字第00006451号、沭房管字第00000828号不动产;查封被申请人郇学邦名下的位于临沭县苍山南路花园小区房产:沭房管字第00002053号、沭房管共字第00002054、沭房管字第00002055号、沭房管共字第00002056号;查封被申请人郇学邦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清水湾花园房产: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郇宇名下的位于爱琴海小区B3号楼2单元901室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倪猛名下的位于临沭县沭河西大街北城花园小区A11号楼1-3层04-45室房产一套,鲁(2017)临沭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114号;查封被申请人郇宇名下的鲁Q×××××号汽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倪猛名下的鲁Q×××××号汽车一辆。保全价值36850000元。申请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在临沭农商行股金2166657股,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沭国用(2007)第028号、沭国用(2006)第171号、沭国用(2006)第172号、沭房管字第00006451号、沭房管字第00000828号不动产,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郇学邦名下的位于临沭县苍山南路花园小区房产:沭房管字第00002053号、沭房管共字第00002054、沭房管字第00002055号、沭房管共字第00002056号,期限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郇学邦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清水湾花园房产: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期限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郇宇名下的位于爱琴海小区B3号楼2单元901室房产,期限三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倪猛名下的位于临沭县,鲁(2017)临沭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114号,期限三年。

七、查封被申请人郇宇名下的鲁Q×××××号汽车一辆,期限二年。

八、查封被申请人倪猛名下的鲁Q×××××号汽车一辆,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将该费用列为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程玉光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茂建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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