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 雷勃电气(无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7万元,期限一年。 二、如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额,扣留被申请人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在雷勃电气(无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3.7万元 案件申请费1705元,由申请人高宝龙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将该费用列为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