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共同支付货款2695元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偿还上述欠款的同时一并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