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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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黄金交易所 山东招金银楼有限公司 河南东鑫珠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项; 二、变更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山东招金银楼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反诉原告)***所签订的《济南运营中心营销合作协议》(合同编号:Q/ZJ-YX-HT-0067)自2019年1月21日起解除; 三、变更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山东招金银楼有限公司黄金饰品48086.54克(其中五九臻金3980.12克、万足金19510.63克、硬足金1225.28克、四九饰品11770.51克、投资金条11600克)或等值的价款,并负担以13656577.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197元,由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山东招金银楼有限公司负担729元,上诉人(反诉原告)***负担1034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反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928元,由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山东招金银楼有限公司负担2691元,上诉人(反诉原告)***负担62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97元,由被上诉人山东招金银楼有限公司负担729元,上诉人***负担1034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