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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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