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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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8358105.74元及利息(以8358105.74元为基数,利息计算标准为从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87元,由成都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687元,***负担2000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