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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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安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6004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按以下期间和计算基数计算: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以租金40000元为基数;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以租金180101元为基数;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以租金320202.5元为基数;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以租金460302元为基数;2017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租金给付之日以600403元为基数;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租金,则违约金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2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670元,共计8662元,由被告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