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291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10月11日起,以2291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以2291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8元、保全费1899元,共计7337元。由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337元,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此款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