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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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成都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双利贸易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第二项,即“四川双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2000000元并支付以此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从2008年3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第四项,即“驳回四川双利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四川双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887500元”; 三、驳回成都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5051元,由成都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91元,由四川双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360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6040元,由成都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204元,由四川双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8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