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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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芝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壹品檀国际社区”X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二、被告成都芝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元,由原告***、***负担437元,由被告成都芝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成都芝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