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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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存款金额以71573.57元为限,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36元,由申请人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