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存款金额以71573.57元为限,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36元,由申请人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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