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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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42449.1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8月17日不欠息,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 二、被告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元,案件申请费609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