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枣阳市思特涂装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枣阳一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市思特涂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20650.32元、期内利息3330.55元、罚息186424.27元;自2017年11月24日起的本金逾期罚息以本金320650.32元为基数、利息复利以3330.55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2.85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东环一路西(书院街南侧)东方明珠城3号楼幢11层1104室、***与***共同所有的位于枣阳市车站路78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0元,由被告***、***、枣阳市思特涂装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出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