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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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5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5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杨某122000元和158752.22元,共计280752.22元; 三、西安安浩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樊某连带赔偿杨某17639.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鉴定费按原判决确定的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西安安浩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樊某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