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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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市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西藏北控清洁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北控清洁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管桩调差费用、物资倒运费、窝工损失、项目部管理费等共计9876774.08元及违约金1726338.7元; 四、驳回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6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0000元,共计709667元,由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北控清洁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5937元,由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7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937元,由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