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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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4014.59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保全申请费1390元,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
裁判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