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4014.59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保全申请费1390元,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发布日期 2020-06-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