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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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安一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3569.92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安一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原告佛山市安一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租赁车辆(日产天籁2016款2.5LCVT公爵XV-VIP旗舰版,车牌号:粤RMZ7**,发动机号:204036D,车架号:LGBF5DE01GR400207)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元,财产保全费1488元,合共64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