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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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郓城县蓝月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旭鑫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185366.8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5366.83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人民币3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合计并兑除后,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直接赔偿原告155366.83元、给付被告***款3万元,上述款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2.76元,减半收取计1866.38元,由原告负担177.38元(已交纳),被告***负担1689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款项可汇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X3,户名:莱州市人民法院,账号:X4。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