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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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南海区民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0954.38元予梁***; 二、驳回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民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387.44元,减半收取计693.72元(梁***已预交),由梁***负担191.72元,佛山市南海区民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0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梁***,本院不另收退。反诉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佛山市南海区民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民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