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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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科路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上海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书》及《特许加盟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于2018年11月11日协议解除; 二、被告上海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加盟费6万元、保证金3万元; 三、对原告***其余本诉请求不予支持; 四、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上海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修款14,400元; 五、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上海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场费用24,175元; 六、对反诉原告上海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第二、四、五项互相抵扣,被告上海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款项51,42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7,550元,由原告负担5,907元、被告负担1,643元;反诉受理费1,816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395元、反诉被告负担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