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借款本金154541.16元,利息2898.5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对被告***名下坊子区青年路441号百姓居家东区1号楼3-60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3.68元,减半收取1881.84元,财产保全费1386元,合计3267.84元;由原告负担194元,被告负担307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