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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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奥拓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200元并以货款1794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日起、以货款59800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均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的损失予佛山市奥拓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奥拓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佛山市奥拓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