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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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大宝储运有限公司 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内赔偿原告***护理费(含二期)、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辅助器具共计76,895.5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内赔偿原告***衣物损、车辆修理费共计50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含二期)、鉴定费共计16,274.53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扣除已垫付的现金30,000元,原告***返还被告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4元,减半收取1,290.2元,由被告上海鑫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重新鉴定费4,7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