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联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尧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联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的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给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查阅、复制,在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可委托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予以辅助; 二、被告上海联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利润分配表)给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查阅、复制,在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可委托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予以辅助; 三、被告上海联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及附属原始财务会计凭证给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查阅,在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可委托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予以辅助; 四、上述材料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上海联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地点在被告上海联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联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