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200,000,000元; 二、被告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息6,500,000元(以20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4日止); 三、被告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2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1,723,000元以及诉讼保全担保费用225,423元; 五、被告***对被告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3,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马颖裔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