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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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大昌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 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垫付银行借款本息38435.51元,并支付违约金3843.55,以上合计42279.06元; 二、被告潍坊大昌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述债务38435.51元承担50%的连带清偿份额;被告潍坊大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案件申请费460元,合计1360元,由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3元,被告***、***负担658.5元,被告***、***、潍坊大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