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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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 平凉市铭洲木制品有限公司 甘肃省平凉华联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平凉市铭洲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借款本金22000000元、利息2298628.59元(计至2019年3月24日),共计24298628.59元,2019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对甘肃省平凉华联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的位××区的的位××区的的位××区、3层1号、4层1号、5层1号(建筑面积共计4112.75㎡)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徐某2徐某2徐某2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9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平凉市铭洲木制品有限公司、徐某2徐某2徐某2、甘肃省平凉华联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