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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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伤残保险金80000元; 三、驳回平凉市长兴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平凉市长兴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负担36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9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负担600元,平凉市长兴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负担1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