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平凉国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祥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平凉国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35827元、施救费4000元,共计39827元,由被告***赔偿27878.9元,被告咸阳祥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平凉国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自负11948.1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元(原告平凉国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立案时实交848元),减半收取848元,由被告***承担174元,被告咸阳祥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平凉国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7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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