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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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平凉国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祥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彬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平凉国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35827元、施救费4000元,共计39827元,由被告***赔偿27878.9元,被告咸阳祥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平凉国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自负11948.1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元(原告平凉国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立案时实交848元),减半收取848元,由被告***承担174元,被告咸阳祥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平凉国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