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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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栾德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45208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栾德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按照上述利息的30%计算); 五、驳回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栾德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64270元,由栾德刚负担;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64900元,由栾德刚负担23683元,余款41217元退还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栾德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70元,由栾德刚负担;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7365.6元,由栾德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