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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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借款本金31047.77元、利息4078.03元,应收费用3695.5元,合计37573.73元(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已计算至2019年9月26日,此后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31047.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9%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