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右玉县永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大同市聚盟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受害人曹日荣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丧葬费33834.5元,死亡赔偿金3413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11520元,交通住宿费50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443739.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112000元;

二、其余331739.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165869.75元;另外各项损失165869.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8元,减半收取3039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2643.9元,由***、***、***、***负担39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4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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