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386797.8元,扣除已支付的36000元,再付350797.8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云南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有原告***、***、***、***承担1930元(限期同上),被告***承担2895元(限期同上)。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