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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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1403987.69元及利息(以1403987.6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15元,减半收取9507.5元,由被告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