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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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堡坎及房屋损失合计人民币86533元,由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营运事业部铜仁中心承担69226.40元,被告贵州省三穗县公路管理段承担17306.60元。 二、原告所花检测费1200元、鉴定费6000元、评估费8000元,共计15200元,由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营运事业部铜仁中心承担12160元,被告贵州省三穗县公路管理段承担30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判决确定的支付内容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营运事业部铜仁中心负担861.60元,被告贵州省三穗县公路管理段负担21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