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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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南宁市保通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97元,公告费350元(南宁市保通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597元(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宁市保通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