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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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凉市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5民初903号民事判决; 二、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平凉市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分公司因承担连带责任垫付的赔偿款73732.13元; 三、驳回平凉市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平凉市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分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石某负担1669元,平凉市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分公司负担2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